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7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7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苏州市吴江区**广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杨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1********的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吴江区庞金路汇金五金城停车场出发,沿苏州湾立交、友新快速路行驶至友新路宝带西路路口时,追尾顾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UX****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车损。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牌号为苏UX****的小型轿车的车损价格为人民币2140元。经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将车门锁上后离开现场,后返回现场,接受民警处理,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顾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表、发破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车辆行驶轨迹、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卢某某、陈某某、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证人顾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舒琼
2020年10月20日
附: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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