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徐州市铜山区**村**队**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苏C2****号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至铜山区大许镇大横路苗圃村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36.5mg/100ml血。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年10月1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芹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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