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生产主管,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城**期**幢**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苏AC****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某某夹江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江心洲出口中新大道匝道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1.2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德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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