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1〕1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住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持C1证驾驶苏J****8小型轿车在**镇**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当场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21mg/100ml。抽取血样后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3.9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速裁程序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于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军
检察官助理:周玲玲
2021年1月1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东台市**镇**村**组**号的住所;(138****7636)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