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11975********,汉族,高中,个体户,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9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建国,湖南瑞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邓某某二人在零陵区**街居委会******家中吃饭饮酒。当天21时15分,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车(车架号尾数1991)搭乘邓某某从零陵区珍珠岭路经潇水路往零陵南津北路附属医院方向行驶,途经南津北路交警支队门口路段被交警查获。经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lOOml,遂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9.86mg/lOOml。经湖南省天杰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车架号尾数1991)隶属机动车范畴,属于两轮摩托车。
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本院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资料、检查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前科查询、认罪认罚悔过书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证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车在道路上行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良纲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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