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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回民区***司机(临时工,已辞职),户籍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镇东***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风神”牌小型轿车沿武川县可镇影视西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沐通修理厂门前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杨某某驾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29.7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莉

检察官助理:袁之波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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