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乡**村**组,系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8日将其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某于 2020年4月30日16时许,酒后无证驾驶吉A*****号捷达牌小型轿车沿榆树市承恩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勤俭胡同与三盛路交汇处时,被榆树市公安局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的静脉血乙醇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29.15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阀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结论: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光宏
检察官助理:闫亭月
2021年1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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