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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二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盘州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9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D*****轻型普通货车沿大和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绍兴市柯某区安昌街道大和村附近时,疏于观察防范,与同向前方靠道路右侧临时停车的由周某某驾驶的一辆未依法登记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已赔偿周某某。

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mg/mL。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单、道路交通事故核查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病例资料、委托书、收条、缴款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笔录、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杨某某、何某某、绕某某证言,查获经过;

3.被害人周某某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勘验照片,酒精检测单;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一般交通事故,致一人受伤,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新宇

                                  检察官助理:陈维鑫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518621****;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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