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镇**村**号**户,住本市富阳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无汽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未年检、未投保交强险、未悬挂车牌的桂PH****号轻型普通货车,自本市富阳区**镇**菜场驶往**派出所寻找因故被带至派出所的家人,后被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汽车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世平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原处候审(电话 1836814****);
2.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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