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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布依族,文盲,1976年**月**日出生,农民,公民身份号码:5223261976********,户籍地是贵州省望某某**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望某某**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望某某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0日被望某某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日由望谟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望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望某某蟠桃街道平郎安置区朋友家吃午饭时喝了两碗白酒。同日14时左右,杨某某驾驶无号牌的“双狮”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从望某某蟠桃街道平郎安置区出发,沿望某某王母街道红棉大道往望某某民族中学方向行驶。同日14时23分许,当车行驶至望某某王母街道红棉大道1公里加900米(小地名:老水泥厂路口)处时,与被害人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的“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正面相撞,造成无号牌“豪爵”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秦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9.6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望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露

检察官助理 龙桂婷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望某某**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起诉书》10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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