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5月10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6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行至昆明市**路**路交叉路口北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1.42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528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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