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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奇垦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长县**镇**行政村**村**号,现暂住址奇台*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奇台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4月22日告知被害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新BB****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23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红旗农场吉彩公路64公里处时,因超速行驶且未能靠右侧通行,与迎面驶来的张某某驾驶的新B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号新B****号)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同车人熊某甲亡,杨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后杨某某、张某某被送至吉木萨尔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2018年12月31日,经奇台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熊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被提起公诉前,尚未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书证;2.证人熊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吉木萨尔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新中信司鉴中心【2018】交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且未能靠右侧通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对被告人杨某某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江辉

                                检察官助理:房  瑞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奇台**场场部,联系电话:1356564****。

2.案卷材1册、光盘1张、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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