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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现住址: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02月07日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藏AC****号小型轿车在拉萨市国道318线拉林检查站前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其进行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为630mg/100ml,第二次为630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杨某某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样品待检,杨某某的血液样品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的检验鉴定,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20】038号乙醇检验报告,杨某某的血液样品中的乙醇浓度为:159.33mg/100ml,证实杨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主要证明:本案被告人杨某某系完全行为能力人;藏AC****号福特牌小型轿车的所有人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因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于2020年3月4日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主要证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杨某某在朋友姚某某家中吃饭喝酒,当日22时许独自驾驶藏AC****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前往达孜区,途经拉林高速检查站时被当场查获。);3.鉴定意见(主要证明: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进行检验,从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59.33mg/100ml的事实;4.指认笔录(主要证明:2020年01月21日,被告人杨某某对其饮酒场所及饮酒种类进行了指认,其饮酒现场为拉萨市教育城园丁苑二期一区14栋3单元601号,牛栏山瓶装白酒是其所喝酒的品种);5.证人证言(主要证明:证人姚某某证实2020年1月19日晚19时左右其和被告人杨某某一起在要姚某某家中喝酒,杨某某大约喝了四两白酒,然后独自驾车离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59.33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静

洛桑旦增

2020年09月2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拉萨市城关区夺底路**村**出租房,联系方式1363890****

2.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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