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3198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成都市温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温江区**镇**组。2019年8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号牌轻型普通货车,沿成都市温江区灌温路由南向北行至成都市温江区灌温路寿安镇汪家湾3组路段超速行驶时,驶入对向车道并将该路段被害人朱某某的房屋围墙撞垮并冲入院内,造成车辆受损,围墙受损,院内花木受损,其本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不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307.5mg/100ml。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赔偿朱某某人民币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旭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0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