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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30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预备党员,无业。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路**号,住成都市金牛区********栋*单元****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1时3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克莱斯勒大捷龙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武某某二环路南三段由西向东行驶至二环路南三段7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临检挡获。后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6.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川

检察官助理:冯宇飞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0995****。

2.案卷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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