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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惠阳区**镇**线**米处碰撞路基后摔倒并昏迷。公安机关接群众报警后将杨某某送往三和医院救治。经检验,杨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3.96毫克/100毫升。经交警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微

                              检察官助理 曾天丽

                              2021年1月14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8********;

2.案卷材料2册;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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