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出生于1972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现住在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6时30分,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甘KL****号两轮摩托车沿建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徽县城关镇建新路春天药店门口时与权某某驾驶的甘A7****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对杨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105mg/100mL,后又对杨某某血液进行了提取,经委托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监测,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1.24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徽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甘肃省计量研究院鉴定证书,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条,血样抽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徽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权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检验鉴定 评估意见告知书、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调查笔录及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抽血照片。
量刑情节证据: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杨某某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杨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损失,积极配合调查,能够认罪认罚,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其判处二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明强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在甘肃省徽县***镇**村**社**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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