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址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室,户籍地河北省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为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0日21时1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冀G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与兴和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4mg/100ml。经北京市明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4mg/100ml。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现场查获视频;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

2020年8月7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