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粤GRV****牌小型轿车,途径廉江市罗州大道东岭南家私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23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户籍资料及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磊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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