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检一部刑诉〔2020〕Z18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51963********,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某某**镇**石头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06日14时55分许,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豪爵两轮摩托车在库伦镇书香园小区东侧路段由南向北行驶时,被巡逻的库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09月1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对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结果为89.2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获记录,到案经过,驾驶证信息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前科劣迹查询情况;
2.证人包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
5.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摩托车无号牌,从重处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荣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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