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右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11985********,壮族,初中文化,**,住广西**县**镇高州**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3月30日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4日02时39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桂A****X小型轿车途经广西色百色市右江区环岛一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86.32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全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铭
2019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76**** ;
2、卷宗贰册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