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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57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住谢家集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喝酒后驾驶桂R****8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桂平市石咀镇往桂平市木圭镇木圭圩方向行驶,至桂平市**村**屯路段,适遇张某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川A****Z的小型轿车由对向驶来,双方在会车的过程中,由于杨某某驾车没有靠右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22mg/lOOml,属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杨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评估意见、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车辆鉴定、血液酒精鉴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梁文标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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