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诉刑诉〔2019〕484号 

被告人杨某昌,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811998********,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未婚,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阳春市**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昌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昌饮酒后驾驶粤QJ9****号小型驾车行驶至阳春市河西街道办西沿江路水电新村住宅区东边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在路边停放的号牌为河北F3****号拖拉机发生碰撞,接着又撞向停放在路边的粤QN****号货车,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阳春市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昌驾驶车辆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进行检验,结果为8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昌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案时被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3.鉴定文书;4.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昌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因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昌拘役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永建

书记员:张广润

  2019年12月19日附:

    1.被告人杨某昌现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