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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里镇**村,现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开发区某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湘HS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注销),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开发区往禾云镇云龙工业园方向行驶,行驶至S114线清新区禾云镇开发区路口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后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血样作乙醇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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