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23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2日1时13分,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况下饮酒后(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85.18mg/100ml)驾驶浙FW****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数码园**村路段时,碰撞到停在道路上的两辆二轮摩托车和三个广告牌,造成车辆、广告牌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天,杨某某被抓获归案。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与摩托车及广告牌受损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车辆信息材料;信息查询结果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凯苑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使用简易程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