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3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镇**村**号户,现住址为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楼。2015年7月15日因赌博被广州市海珠区分局凤阳派出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时5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F****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越某某广州**道**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5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梅芳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8765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