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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2时8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高某某**镇**路**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滑,造成杨某某轻微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4mg/100ml。经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七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康志军

检察官助理:刘 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83846****;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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