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1〕19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虹岭路大众厂路段时,与由王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粤BY****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归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经过。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65.2mg/100ml,王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杨某某驾驶的是一辆两轮普通摩托车,该车后轮制动拉手损坏,技术性能不合格,影响该车行车安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董 进
检察官助理:全惠民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巷**号,联系电话:13590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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