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2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坊**队**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经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258.37mg/100mL)驾驶粤S1****号小型轿车,途经东莞市麻涌镇椰林山庄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驾驶人信息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两个月十日至三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卫东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