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川Y*****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恩阳区下八庙镇街道往恩阳区下八庙镇磨子社区方向行驶至省道101线345km+200m处(小地名:恩阳区马鞍汽修厂)时,车辆沿其行车方向驶出道路,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处警时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杨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209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往恩阳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并送至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经鉴定,在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36.5mg/100ml。2019年11月7日,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12月4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违法行为被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其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之后,杨某某未及时到仪陇县公安机关接受处罚。2020年1月7日,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杨某某作出罚款224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某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在案发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醉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276****。
2.刑事侦查卷宗2册,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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