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山西**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栋**号,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时4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晋A****6号白色厦杏三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本市迎某某建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火车站下穿通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0.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3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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