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5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12时4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龙口市通海路喜洋洋羊肉馆出发沿通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嘉园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呼吸检测单、提取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新春
陈一梦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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