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三部刑诉〔2020〕4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33岁,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7********,本科,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现居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道**村**号。2018年12月18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8月4日被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鲁******轿车在青州市何官镇沿省道226由东向西行驶至青银高速口埠出入口西路段时碰撞护栏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青州市中医院救治。经检测,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0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信息查询、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理化检验报告;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缓刑期内又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建军

2020年8月27日

附:

1.侦查卷二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