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和朋友一起在郓城县一饭店饮酒后被朋友送到汽车六队休息。后接家属电话要求回曹县给孩子领取入学通知书,其驾驶鲁******小型汽车沿220国道行驶至灯塔路口处因在车内睡觉被群众举报,当日15时许郓城县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其查获并抽血送检,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送检的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单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振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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