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济南市章某区**街道**街**号,现住济南市章某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25日被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4日,被告人杨某某独自在家中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42线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5时50分许行驶至章某区文祖街道办事处木厂涧路口时,被章某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0mg/100ml,经检验,杨某某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5.3±3.6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卫东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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