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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鲁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30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群众,住山东省济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沿济南市济阳区开元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开元大街与省道248线路口东50米处时,与左转弯的梁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杨某某和梁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6±4.1mg/100ml,系醉酒状态。2019年12月1日,杨某某与梁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证人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燕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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