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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9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务工,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3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14时21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马站镇杨家城子村公共道路驶入杨城花苑小区,与该小区保安王某某发生冲突并因王某某报警而被抓获。经检验,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549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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