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枣庄市峄城区**村**路**号。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北京“现代”牌轿车(车牌号鲁******),沿峄城区坛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坛山广场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34.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案件侦破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言安
检察官助理:孟芳芳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01267****。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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