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曹某**有限公司职工,住曹某**街道**街**号。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8月21日被曹某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曹某庐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曹某庐山路与赣江路路口时,被曹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永生
检察官助理马文娟
2020年8月13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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