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19〕4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广饶县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因危险驾驶嫌疑,2019年5月3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3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小型越野客车从广饶县金岭酒店停车场离开,后驶入广饶县锦湖小区内。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其车辆沿锦湖家园小区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锦湖家园小区北门处时,与沿锦湖家园小区东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苏某某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71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永亮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广饶县**街道办事处**村**号;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证人名单1份;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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