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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11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户,住平度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单元**户。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CIE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鲁******黑色江铃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平度市区红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泉州路路口西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220mg/100m1。经对案发日提取的杨某某血样进行检验,该血样乙醇含量为137.4mg/100m1。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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