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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察右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现住察右后旗****门脸房,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21时0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蒙HJ****的白色江淮牌小型轿车,从察右后旗**镇饭店出来准备去其表弟家,沿**镇文卫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卫路独家记忆门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后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113.7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察右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忠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其处所,杨某某联系方式15304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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