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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6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泉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海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乡**庄路段时,与陈某某驾驶的皖******江淮牌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颍上县公安局**执勤中队民警出警后发现杨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将其带至颍上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杨某某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35.4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守跃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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