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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晚21时,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镇**小区门口路段向西转弯时,与相向曹某某驾驶的苏**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杨某某肇事后弃车逃逸,被出警民警抓获。后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9mg/ml,属醉酒驾驶。萧县公安局认定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主动到萧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杨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无违法犯罪前科,负事故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2.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证明2019年1月1日晚,其驾驶苏**号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路段与相向车牌号为皖**左转弯的小型轿车相撞,肇事驾驶员下车就跑被警察抓住了。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9年1月1日晚21时许,其酒后驾驶皖**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左转弯时,对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其弃车逃逸,被民警抓获。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4.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9mg/100ml。

5.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事故现场位于萧县**镇**小区门口路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经验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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