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户籍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队**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1时许,杨某某酒后驾驶鲁MW****号小型客车行至潘某某黄河路路段,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在该路段例行检查时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杨某某血液并委托鉴定。2020年5月1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11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归案经过、抽血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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