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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旌检刑诉〔2014〕5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旌德县,身份证号码3425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旌德县********室。2014年7月16日因无证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旌德公安局行政罚款1800元。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旌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在**广场**火锅城与朋友吃饭期间喝了约1两多白酒,后驾驶皖P6****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市场往**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胜利路与营坎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值勤民警发现,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90MG/100ML。经铜陵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杨某某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4年12月2日被旌德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丁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

5.​ 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淑红

2014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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