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皖N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寿县三觉镇李某某家,敲其家大门滋事。李某某报警,三觉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发现杨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三觉派出所,并通知交警大队出警处理。交警赶至三觉派出所,对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8mg/100ml。之后,交警将杨某某带至寿县安丰镇安康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样。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8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瑶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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