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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某某,住东某某**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东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7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在**村**组其朋友黄某某家参加酒席,席间喝了三、四两白酒。14时55分许,杨某某无证驾驶其本人所有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皖******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村**路段与江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倒地以及杨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江某某通过电话报警,杨某某被送至东某某中医院就医,随后民警赶至医院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3.4mg/100ml,后对其抽取血液样本。同年1月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9mg/100ml。因杨某某申请重新鉴定,同年1月13日,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3.94mg/100ml。同年1月14日,东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江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与江某某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检测单、案件查获经过、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杨某某及其他相关人员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燕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东某某**组**号,联系电话:13083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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