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1〕7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村**排**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4日22时52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8的小客车沿天津市静海区团王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2公里900米处时,其驾驶的车辆前部撞击公路护栏,致车辆及护栏损坏。群众报警后,民警在现场将杨某某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8.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赔偿了事故造成的损失,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群
检察官助理 刘家洁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