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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4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镇**村**号,住天津市红桥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A****8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桥区子牙河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河桥下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交警支队新红桥大队民警拦检。

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指认其案发时驾驶的涉案车辆照片及其醉酒驾驶被查获地等物证照片。

2、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采集表、涉案车辆信息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记录查获、采血等过程的光盘四张。

7、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泽泽

检察官助理:高正杰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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